日前,国企四项改革试点企业首批名单新鲜出炉,国资委宣布启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混合所有制试点、规范董事会制度试点以及纪检工作试点,迈出了改革实质性的一大步。
四项改革试点将探索怎样的改革新命题?收获怎样的发展新局面?
国企改革的“试验突围”
自今年1月底国资委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来,先后召开了14次会议研究讨论国资国企改革问题。审议的改革文件包括《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方案(建议稿)》等,但最早对外公布的却是《关于启动四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
“四项改革”试点,具体来说:一是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二是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三是在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四是在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中选择2到3家开展派驻纪检组试点。
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看来,十八大之后,国资改革方案因各方意见分歧,迟迟形成不了共识,此次国资委选择以试点检验国资改革中的实际操作问题,以此打破改革僵局。他认为,之所以推动四项改革试点,在于各方对国资改革方案的操作层面观点迥异,需要以实践来检验政策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以此突破改革矛盾。
央企四项改革试点的启动,是国企改革思路落地的关键一步,也标志着国资国企改革进入顶层设计与试点同步推进的阶段。业界人士分析,试点的意义在于摸着石头过河,以局部带动全局,带动更多国有企业主动改革,以利于为国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提供实践依据。
不搞“盆景” 探索新体制
针对此次改革,国资委强调,试点不是搞“盆景”,也不是搞政策“洼地”,目的是要试出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
在谈到各项改革的内容和预期效果上,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国资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华岗指出,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主要是探索以管资本为主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模式,包括国资委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关系,研究国资委如何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以及探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如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混合所有制试点则是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途径,包括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员工持股等。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机制,通过试点进一步减少出资人代表机构管理事项,落实董事会职权。此外,要探索对国企负责人重点监督的纪检监察方式,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推动中央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这次试点,本身也是一场顶层设计,四项改革试点同步铺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属于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属于所有制改革,董事会属于企业主体的制度改革,纪检工作属于保障改革,四位一体是项庞大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李锦分析指出。
彭华岗表示,四项试点是综合型改革,既有整体性协同性,也有差异化个性化的特征。整体性体现在贯穿四项改革试点有一条主线,就是探索以管资本为主。有了这条主线,各项试点就会相融相通。
因企制宜 一企一策
毫无疑问,企业是改革的主体,改革的动力来自于企业。通过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既能总结经验,探寻规律,也可以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作为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中国建材集团的董事长,宋志平认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厘清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的关系,“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经济成分,都是国有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完成公益和保障任务要靠国有企业,为国家盈利则要通过充分竞争领域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实现”;二是不要再给混合所有制戴帽子,“混合所有制里的国有经济要以股权说话,不管占股多少,都只是企业中的股东。如果硬要区分出国企控股混合所有制或民企控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就会走回头路、变味甚至失效”。
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中粮集团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并购重组,形成了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2005~2013年,中粮共完成近50起并购项目,截至2013年底,被并购企业总资产增长了4.28倍,净利润增长了33.6倍。中粮表示,试点后将在下属企业中积极引入其他所有制的产业资本、社会集合资本、私募股权等战略投资者;同时在企业内部形成若干专业化经营、独立上市的业务板块,通过资本手段进行资源配置。
据了解,试点工作由国资委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四个专项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试点企业的指导服务。试点方案由企业自行提出,提交国资委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国资委表示,结合简政放权,对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率先在试点企业落实到位,对试点中需解决的问题多开“绿灯”,少踩刹车。
据透露,试点工作将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进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从中提炼出可以指导全国相关改革的可操作办法和制度性安排。